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確認承攬契約債權存在等(2025-12-19)
勞資爭議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9
案號:審勞專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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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審勞專調字第15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Michelle Georgette Parker
被 告 王柏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契約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王柏清對被告優食台灣股份
有限公司自收受扣押命令之翌日起迄今每月承攬報酬債權逾新臺
幣(下同)2萬0,280元。準此,原告就訴訟標的可受之利益,即
為計算至起訴日民國114年11月12日止對被告王柏清之債權額共
計132萬1,957元(見原告114年12月8日民事陳報狀)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萬7,061元,扣除已繳之8,000元,原告尚應補繳9,061
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李依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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