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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(2025-12-2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26 案號:家繼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家繼簡字第32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蔡興諺  
被代位人    劉亞恩  

被      告  李○賢  

            李○松  

            李○   


            陳李○卿

            李○瑾  


兼  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 李○勝  

被      告  李○叡  

            李○祥  

            李○娟  

            李○枝  
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繼承人李劉雪銀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,分割
    方法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欄所載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、被告李○賢、李○松、李○、陳李○卿、李○
    勝、李○瑾、李○叡、李○祥、李○娟、李○枝依如附表三所示
    之比例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按請求分割遺產之訴,訴訟標的對於全體繼承人必須合一確
    定,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,原應由同意分割之繼承人起訴,
    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繼承人全體為共同被告,當事人適格始
    無欠缺;惟債權人基於民法第242條規定,代位行使債務人
    之權利,自無再以被代位人(即債務人)為共同被告之餘地
    (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2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經查,
    本件原告既以債權人之地位,代位債務人即關係人劉亞恩請
    求分割遺產,自無以被代位人劉亞恩為共同被告之必要,先
    予敘明。
二、被告李○祥、李○娟、李○枝均受合法之通知,無正當理由,
    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
    所列情形之一,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
    5條第1項前段規定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
    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代位人即債務人劉亞恩積欠原告新臺幣1,005,
    555元及其利息,尚未清償,有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630
    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。被代位人劉亞恩之祖母李劉雪雲於民
    國102年9月19日死亡,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,被代位人
    劉亞恩與被告李○賢、李○松、李○、陳李○卿、李○瑾、李○勝
    、李○叡、李○祥、李○娟、李○枝(下合稱被告,單指其一,
    逕稱姓名)均為被繼承人李劉雪雲之繼承人,應繼分如附表
    二所示,因劉亞恩怠於行使系爭遺產之分割請求權,原告為
    保全對劉亞恩之債權,自得代位行使劉亞恩分割遺產請求權
    ,爰依民法第242條、第1164條之規定,代位提起本件分割
    遺產訴訟,求為命劉亞恩與被告公同共有之遺產為原物分割
    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被告答辯略以:
(一)李○勝、陳李○卿、李○瑾、李○叡陳稱:對於原告主張之遺
      產範圍、兩造應繼分比例沒有意見,請求為變價分割等語
      。
(二)李○賢、李○松、李○陳稱:對於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、兩
      造應繼分比例沒有意見,請求為原物分割等語。
(三)被告李○祥、李○娟、李○枝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
      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(一)原告得代位關係人劉亞恩行使權利
  ⒈按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,債權人因保全債權,得以
      自己名義,行使其權利。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,不在此
      限」,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。次按,「繼承人有數人時
      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」、
      「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,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
      有訂定者,不在此限」,民法第1151條、第1164條分別定
      有明文。此項繼承人之分割遺產請求權,雖具有形成權行
      使之性質,係在繼承之事實發生以後,由繼承人公同共有
      遺產時當然發生,惟仍屬於財產權之一種,復非繼承人之
      一身專屬權,自非不得代位行使之權利(最高法院107年
      度台上字第2219號民事判決參照)。再者,民法第242條
      所定代位權係債權人代行債務人之權利,代行者與被代行
      者之間,必須有債權債務關係之存在,而代位權之行使,
      須債權人如不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,其債權即有不能受
      完全滿足清償之虞時,始得為之。倘債之標的與債務人之
      資力有關,如金錢之債,代位權之行使應以債務人陷於無
      資力或資力不足為要件(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01號
      民事判決參照)。
  ⒉原告主張,關係人劉亞恩積欠原告款項及利息尚未清償,
      然劉亞恩與被告共同繼承被繼承人李劉雪雲所遺如附表一
      所示之不動產,又劉亞恩別無其他財產足以清償原告之債
      權等情,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630號號支付
      命令暨確定證明書、相關人等之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
     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為證,堪信為實。而被告李○賢、李○松
      、李○、陳李○卿、李○瑾、李○勝、李○叡到庭表示,對於
      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及應繼分比例沒有意見,另就分割方
      法為上開陳述(見本院卷第349至650頁);至被告李○祥
      、李○娟、李○枝則經本院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
      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陳述。綜上調查,堪認原告
      之主張為真實;則原告為保全其債權,而代位行使債務人
      即劉亞恩請求分割遺產之權利,為有理由。
(二)准予分割及分割方法
   ⒈按「共有物之分割,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。」、「分
      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,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
      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,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,命為
      下列之分配:一、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。但各共有人均
      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,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。
      二、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,得變賣共有物,以價金分配於
      各共有人;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,他部分變
      賣,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。」、「公同共有物之分割,
    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。」,民
      法第824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  ⒉查被代位人劉亞恩與被告共同繼承附表一所示之遺產,該
      等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,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,被代
      位人劉亞恩本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,以消滅其與被告間就
      該等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,本院具體斟酌公平原則、各繼
      承人之利害關係、該等不動產之使用現況、遺產性質及金
      額等因素綜合判斷,該等遺產直接分割予各繼承人分別共
      有並無顯然困難,是本院認以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式
      分割,應較符合各該繼承人間之利益,爰判決如主文所示
      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,依民法第242條、第116
    4條規定,請求本院准許其代位債務人劉亞恩請求分割如附
    表一所示遺產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
    所示。又按,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訴,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
    ,乃原告為保全對關係人劉亞恩之債權所提起,兩造及各該
    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後,均蒙受其利,是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
    產雖有理由,惟關於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如附表三所示之比
    例分擔,始為公平,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
    條之1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 月 26   日
 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 月 26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紹寧
               
附表一:被繼承人李劉雪銀之遺產
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原物分割。 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,分割為分別共有。 2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同上 3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同上 
 
附表二:繼承人之應繼分
編號 姓名 應繼分 1 李○賢 7分之1 2 李○松 7分之1 3 李○ 7分之1 4 陳李○卿 7分之1 5 李○勝 21分之1 6 李○瑾 21分之1 7 李○叡 21分之1 8 李○祥 21分之1 9 李○娟 21分之1 10 李○枝 7分之1 11 劉亞恩(被代位人) 21分之1 
 
附表三:
編號 姓名 應繼分 1 李○賢 7分之1 2 李○松 7分之1 3 李○ 7分之1 4 陳李○卿 7分之1 5 李○勝 21分之1 6 李○瑾 21分之1 7 李○叡 21分之1 8 李○祥 21分之1 9 李○娟 21分之1 10 李○枝 7分之1 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分有限公司(代位劉亞恩) 21分之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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