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6-04-2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2
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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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854號
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 定代理 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張世杰
相 對 人 鴻天餐飲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楊茗涵
相 對 人 莊鳳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
額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鴻天餐飲有限公司、楊茗涵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
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肆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相對人楊茗涵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陸佰
參拾壹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。
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參仟捌
佰捌拾玖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又該確定之訴訟
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
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款事件,經本院114年度
訴字第1709號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鴻天餐飲有限公
司、楊茗涵連帶負擔百分之7,由相對人楊茗涵負擔百分之9
,餘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三、經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
)40,344元,由相對人鴻天餐飲有限公司、楊茗涵連帶負擔
百分之7,由相對人楊茗涵負擔百分之9,餘由相對人連帶負
擔,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上開金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
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
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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