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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5-10-1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5 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657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歐俐均  
相  對  人  亞藝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  
人          黃春榕  

相  對  人  王婕羚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肆仟壹
佰伍拾柒元整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   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又該確定之訴訟
    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
    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
    當事人為和解者,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。但別
    有約定者,不在此限。和解成立者,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
    3 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 分之2 。民事訴
    訟法第84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114年度重訴
    字第392號審理在案,嗣兩造於民國114年7月9日成立訴訟上
    和解,並約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
    下同)102,471元,扣除聲請人因和解成立而退還之裁判費6
    8,314元後,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,是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
    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34,157元(計算式:102,471元-
    68,314元=34,157元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
    ,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
    利息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
      民事第五庭 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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