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5-10-1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15
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657號
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歐俐均
相 對 人 亞藝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黃春榕
相 對 人 王婕羚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肆仟壹
佰伍拾柒元整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又該確定之訴訟
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
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
當事人為和解者,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。但別
有約定者,不在此限。和解成立者,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
3 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 分之2 。民事訴
訟法第84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114年度重訴
字第392號審理在案,嗣兩造於民國114年7月9日成立訴訟上
和解,並約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
下同)102,471元,扣除聲請人因和解成立而退還之裁判費6
8,314元後,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,是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
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34,157元(計算式:102,471元-
68,314元=34,157元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
,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
利息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