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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5-11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2 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114年度司聲字第56號
聲  請  人  陳尤榮  

相  對  人  王陳松娣(即王添喜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王秀惠(即王添喜之繼承人)   

            王志遠(即王添喜之繼承人)   

            王澤偉(即王添喜之繼承人)   

           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伯全  

相  對  人  王正宏  

            王正坤  
            王慧茹  
            王孜菱  



            王孜維  
            陳尤鏘  
            陳長成(即陳金傳、陳輝煌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陳麗妃(即陳金傳、陳輝煌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詹培妙(即詹陳金蘭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林陳滿麗(即林心正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林伯全(即林心正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林柏音(即林心正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陳定宏(即陳尤進之繼承人)




            陳韻淇(即陳尤進之繼承人)


            陳宜莉(即陳尤進之繼承人)





            陳沛涵(即陳尤進之繼承人)
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欄及備註欄所示之金
額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
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   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確定之
    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
    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經本院107年
    度訴字第316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分割前之應有部分
    比例(詳如附表一所示)負擔,業已確定在案。
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依
    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欄所示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2  日
      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

計算書:(新臺幣)
項    目 金額 備         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,928元 由聲請人預納。 第一審測量費 10,150元 同上。 第一審鑑定費 80,000元 同上。 合計 118,078元  


附表一
編號  共有人 分割前應有部分比例    備  註  1  陳尤榮 7/72  2-1  陳麗妃 公同共有1/12 由陳麗妃、陳長成連帶負擔。 2-2  陳長成    3 中國砂輪公司 28/72  4-1 林陳滿麗 公同共有1/24 由林陳滿麗、林伯全、林伯音連帶負擔。 4-2 林伯全   4-3 林伯音    5 王正宏 2/72   6 王正坤 2/72   7 王慧茹 2/72   8 王孜菱 3/72   9 王孜維 3/72   10 王添喜 1/12  11-1 陳定宏 公同共有1/24 由陳定宏、陳韻淇、陳宜莉、陳沛涵連帶負擔。 11-2 陳韻淇   11-3 陳宜莉   11-4 陳沛涵    12 詹培妙 1/72   13 陳尤鏘 1/12  

附表二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
編號  應負擔訴訟費用    備  註 1-1 陳麗妃 9,840元 由陳麗妃、陳長成連帶負擔。 1-2 陳長成    2 中國砂輪公司 45,919元  3-1 林陳滿麗 4,920元 由林陳滿麗、林伯全、林柏音連帶負擔。 3-2 林伯全   3-3 林柏音    4 王正宏 3,280元   5 王正坤 3,280元   6 王慧茹 3,280元   7 王孜菱 4,920元   8 王孜維 4,920元   9 王陳松娣、王秀惠、王志遠、王澤偉 9,840元 被繼承人王添喜。由王陳松娣、王秀惠、王志遠、王澤偉連帶負擔。 10-1 陳定宏 4,920元 由陳定宏、陳韻淇、陳宜莉、陳沛涵連帶負擔。 10-2 陳韻淇   10-3 陳宜莉   10-4 陳沛涵    11 詹培妙 1,640元   12 陳尤鏘 9,84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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