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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5-10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1 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聲字第543號
聲   請 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 定代理 人  胡光華
代   理   人  李彥儒
相   對   人  沛豐貿易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人  范美瑛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壹仟壹
佰零壹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   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1項及其他
   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
   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
    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114年度訴字
    第734號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三、經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
    )31,101元,由相對人連帶負擔,故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
    人上開金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
    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
    利息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
     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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