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(2025-09-0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09-04
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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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8272號
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迎晃
債 務 人 京典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黃千雄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就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
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
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
之本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
,爰提出本票2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
項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
六、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
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本票附表: 114年度司票字第00827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(新台幣) (新台幣) 001 109年11月2日 500,000元 62,486元 114年5月21日 114年5月21日 002 113年5月31日 2,000,000元 1,633,326元 114年5月21日 114年5月21日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聲請。
二、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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