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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(2025-11-1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1-12 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1091號
聲  請  人 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


相  對  人  王證達 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
    事件,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
    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
   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
    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
    法第5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,經查
    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記載之付款地為聲請人總公司所在
    地即臺北市內湖區,依前開法條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
    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
    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
    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   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2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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