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4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30
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747號
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林易
相 對 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2
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「法定代理人許慧娟」之記載,
應更正為「法定代理人楊兆景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此於裁定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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