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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4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4-30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拍字第747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林易    
相  對  人 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


法定代理人  楊兆景 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2
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「法定代理人許慧娟」之記載,
應更正為「法定代理人楊兆景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   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
    明文。此於裁定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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