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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5-12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2-02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571號
聲  請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

相  對  人  寬均投資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周建銘 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   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
    文。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
    亦有準用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29日以附表所示
   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(
    下同)24,000,000元之抵押權,依法登記在案。茲相對人對
    聲請人負債23,163,561元,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,為此聲
    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提出債權計算表、利率明細資料查
    詢結果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
    項、借款契約、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、放款戶資料一覽表
    查詢結果、授信約定書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。本院
    於114年11月6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及其債權額陳述
    意見,迄未見復。揆諸首揭規定,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
    表所示之抵押物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    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    執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
   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
    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
    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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