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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5-10-2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0-29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拍字第561號
聲  請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王智勇即王智敏之繼承人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   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;不動產所有人設
    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,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
    影響,民法第873 條、第86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依
    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。故抵
    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,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,抵押
    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原所有權人王智敏前於民國112年11月1
    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最
    高限額新臺幣(下同)3,420,000元、4,240,000元之抵押權
    ,依法登記在案。嗣王智敏於114年3月2日死亡,由相對人
    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。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6,345,59
    7元,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
    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不動產登記
    簿謄本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、貸款契約書等
    件為證。本院於114年9月23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及
    其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迄未見復。揆諸首揭規定,聲請人聲
    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
    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    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    執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
   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
    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
    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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