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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5-09-2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09-23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拍字第499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黃湘云  
相  對  人  陳冠廷  

關  係  人  簡碩亨 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   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
    文。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
    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陳冠廷於民國111年4月19日以附
    表所示不動產為關係人簡碩亨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
    定最高限額新臺幣(下同)550萬元之抵押權,依法登記在
    案。茲關係人簡碩亨對聲請人負債4,277,581元,已屆清償
    期而未為清償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不動產登記
    簿謄本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、個人購屋貸款
    契約、催告函等件之影本為證。本院於114年8月28日發文通
    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及其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迄未
    見復。揆諸首揭規定,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
    押物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
    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請一
   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之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,
    提出於民事執行處。
六、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    執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
   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
    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
   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勝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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