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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6-01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5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10102號
債  權  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

債  務  人  施映彤(即施怡君)
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
    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
    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
   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
   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
   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施映彤(即施怡君)之勞保投保、
    郵局開戶資料及餘額、保險投保資料,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
    何執行標的,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。惟查債務人之住所
    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,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人戶
    籍資料在卷可稽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
    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
   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
    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5  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智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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