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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30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09272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陳芷頤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,同一強制執行,數法院有管轄權者,債權人得向其
    中一法院聲請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3項定有明文。次按
   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   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    之薪資債權、及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
    契約債權、及對第三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信
    託受益及利息債權,該三公司分別址設於桃園市龜山區、臺
    北市信義區及臺北市松山區,皆非在本院轄區。依強制執行
    法第7條第1、3項之規定,應為臺灣桃園及臺北地方法院均
    有管轄權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
    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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