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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0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4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08848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
債  務  人  翁國明  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;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
   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諸
   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
    等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等,並就其
    查詢所得資料後逕為執行,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
    ,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。惟查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
    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南屯路郵局之存款債權,該第三人址設臺
    中市南屯區,非在本院轄區,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
    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有未合,
    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。  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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