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0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4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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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0884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翁國明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
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諸
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
等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等,並就其
查詢所得資料後逕為執行,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
,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。惟查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
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南屯路郵局之存款債權,該第三人址設臺
中市南屯區,非在本院轄區,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
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有未合,
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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