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2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6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06902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


債  務  人  呂仁瑞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
    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
    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
   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
   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
   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06902號強制執行事件,債權人請求
    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,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,
    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。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
    八里區,有卷附個人戶役政查詢結果資料可稽,非在本院轄
    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
    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
    誤,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