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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6-01-1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2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兆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04926號
債  權  人  胡斌    
債  務  人  藍秉宏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
    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
   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
   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兆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    之薪資債權,該公司址設高雄市楠梓區,非在本院轄區,此
    有勞保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
    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
   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上
    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志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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