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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3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31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94204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沈金龍  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   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
   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
   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
   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,應
    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。經本院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
    查詢結果所示,債務人設籍於桃園市,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
    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
    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簡仁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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