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5-11-2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4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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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88837號
債 權 人 曹文苓
債 務 人 許素珍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
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
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
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臺中分公司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之
存款債權,該二公司分別址設臺中市西區、臺中市大里區,
衡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如
主文所示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洪靖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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