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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5-11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4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88837號
債  權  人  曹文苓  
債  務  人  許素珍  

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
    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
   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
   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臺中分公司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之
    存款債權,該二公司分別址設臺中市西區、臺中市大里區,
    衡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
   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如
    主文所示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洪靖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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