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1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8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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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8753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潘一航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
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
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
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
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
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,請求核發債權
憑證。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民雄鄉,有卷附戶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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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。
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
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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