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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清償方案認可(2025-09-2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6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60228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

債  務  人  蔡沛楚  
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清償方案認可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  理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
   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
    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
    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
    北分行之存款債權,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北分行所在
    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
    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至於債權人
    另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,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
    標的,應由管轄法院一併處理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    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蔡輝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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