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求償債務(2025-09-2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24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58508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徐明德
債 務 人 李敖廣即李沅
上列當事人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
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
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
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之存款債權,該公司址設新北市汐止區
,衡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
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
如主文所示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志龍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