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8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58263號
債  權  人  創鉅有限合夥

法定代理人 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(法代:陳鳳龍)



債  務  人  張瑋成  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  理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,同一強制執行,數法院有管轄權者,債權人得向其
    中一法院聲請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3項定有明文。次按
   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   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
    有限公司臨安分公司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大
    分公司之存款債權,該二公司分別址設於臺南市北區及臺南
    市永康區,皆非在本院轄區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3項
    之規定,應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
   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
    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