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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2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42106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
債  務  人  賴石宗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  理  由
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
    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
    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
   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
   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
   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210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債
    權人查報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,請求核發債權憑證。
    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龜山區,有卷附個人基本資
    料可參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
    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
    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張家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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