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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5-09-2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6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37940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	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徐明德  


債  務  人  呂登和即呂聰志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    理  由
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
    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
    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
   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
   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
   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、郵政存款、保險契約
    資料,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,應執行標的物所在
    地不明。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和美鎮,有卷戶籍
    謄本可稽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
    ,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
    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
    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柯志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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