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假扣押(2026-01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3
案號:司全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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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全聲字第57號
聲 請 人 葉文生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
件,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撤銷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通知文
到7日內補正,並於114年12月3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
憑,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
可按,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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