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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假扣押(2026-01-0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5 案號:司全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49號
聲  請  人  張淑媛  
相  對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4日所為之105年度司裁全字第425號假扣押
裁定,就聲請人部分撤銷之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、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
   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,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,民事
    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所謂「命假扣押之情事變
    更」者,則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消滅,
    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,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
    形而言。又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,除別
    有規定外,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;免責裁定確定時,
    除別有規定外,對於已申報及未申報之債權人均有效力,消
   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、第137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前依鈞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425
    號民事裁定,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。茲因聲請人
    已受免責裁定確定,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規定
    ,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。
三、經查,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4日以105年度司
    裁全字第425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,相對人並據此對聲請
    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。嗣聲請人業經臺灣基隆
    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裁定免責確定,是相對
    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消滅,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
    假扣押裁定,依上開規定,自應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第1 項、第530 條第1 項,裁
    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1  月  5   日
      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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