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3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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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437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羅亞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捌仟零陸拾壹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羅亞琴於民國114年0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4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2月24日起至民國116年02月24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12月22日止累計28,584元正未給付,其中27,621元為本金
;663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羅亞琴於民國114年04月10日向債權
人借款4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4月10日起至民國116年
04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2採機
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
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
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
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
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
至民國114年12月22日止累計31,447元正未給付,其中30,52
8元為本金;519元為利息;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羅亞琴於民國114年04月2
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4月24日起
至民國121年04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
之14.49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
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
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2日止累計97,437元正未給
付,其中95,206元為本金;2,231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
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羅亞琴於民
國114年05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
年05月06日起至民國121年05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
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
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
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
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2日止累計99,
375元正未給付,其中95,943元為本金;3,032元為利息;40
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(五)債
務人羅亞琴於民國114年05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4年05月09日起至民國121年05月09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
2日止累計99,271元正未給付,其中95,957元為本金;2,914
元為利息;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
利息。(六)債務人羅亞琴於民國114年07月07日向債權人借
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7月07日起至民國121年07
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8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
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民國114年12月22日止累計100,834元正未給付,其中97,396
元為本金;3,038元為利息;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:(006)所示之利息。(七)債務人羅亞琴於民國114年06月0
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6月06日起
至民國121年06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
之14.9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
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
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2日止累計100,172元正未給
付,其中96,715元為本金;3,057元為利息;400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7)所示之利息。(八)債務人羅亞琴於
民國114年06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
4年06月12日起至民國121年06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
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
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
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
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2日止累計99,
960元正未給付,其中96,741元為本金;2,819元為利息;40
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8)所示之利息。(九)債
務人羅亞琴於民國114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4年07月31日起至民國121年07月31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
2日止累計100,981元正未給付,其中98,108元為本金;2,38
0元為利息;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9)所示之
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3437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621元 羅亞琴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0528元 羅亞琴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95206元 羅亞琴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49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95943元 羅亞琴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8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95957元 羅亞琴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8%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97396元 羅亞琴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8%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96715元 羅亞琴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8%計算之利息 008 新臺幣96741元 羅亞琴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8%計算之利息 009 新臺幣98108元 羅亞琴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8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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