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3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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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437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何奕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參佰陸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何奕萱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,140
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12月31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31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機動利率計
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
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
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
4年12月22日止累計258,364元正未給付,其中254,364元為
本金;4,000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3437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4364元 何奕萱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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