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2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2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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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409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曹楷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陸佰壹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4年3月28日開始與債權人
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
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
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
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
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
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
條)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
利率百分之15)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17日止,帳
款尚餘188,612元,及其中本金182,171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
催討無效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3409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5882元 曹楷絹 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88% 002 新臺幣46289元 曹楷絹 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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