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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2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2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4094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楊政信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捌佰捌拾參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楊政信於民國(以下同)112年2月9日開始相
    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
    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
    ,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
    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
    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
    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
   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    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
    率15%)計算之利息。(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)。截至民
    國114年12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295,883元,
    及其中本金280,747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
    年12月17日止,帳款尚餘295,883元及其中本金280,747元部
    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
    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
    益,實感德便!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吳宛珊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3409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34247元 楊政信 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88% 002 新臺幣 46500元 楊政信 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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