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0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391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李威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柒拾捌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2年2月15日開始與債權人
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
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
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
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
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
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
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二
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7日止,帳款尚餘62,778元,及
其中本金59,780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
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
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釋明文
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3391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80元 李威毅 自民國114年1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 002 新臺幣56000元 李威毅 自民國114年1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