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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0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3751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債  務  人  翁子涵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參仟壹佰伍拾參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翁子涵於民國113年03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    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    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    民國11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2月04日止未受
    償之利息1659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
   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
    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
    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
    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
    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
    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翁子涵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
    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
    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
    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
    14年11月17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858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
    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
    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
    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
    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
    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
    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
    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
    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
    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
    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月    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蔡松儒  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33751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5560元 翁子涵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2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680% 002 新臺幣513076元 翁子涵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00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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