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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緒日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3647號
債  權  人 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簡志明  




債  務  人  鄭崇文律師(即余國瑋之遺產管理人)

債  務  人  緒日有限公司


臨時管理人  陳佳函律師


一、債務人鄭崇文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余國瑋之遺產範圍內與
    債務人緒日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
    壹拾肆萬肆仟元,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  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    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李信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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