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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1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2975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林宏東
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陸拾捌元,及其
    中捌萬肆仟肆佰零陸元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 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  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90年4月17日、107年5月8日
    、108年7月1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
    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
    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
    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
    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
    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
    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
    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
    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年12月9日止
    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87,568元,及其中本金84,406
    元未按期繳付。
    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9日止,帳款尚餘87,568元及
    其中本金84,40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
    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
    三、原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於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
    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。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
    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
    限公司合併,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,世華
    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銀行
    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
    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
    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
    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
    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,於此敘明(附件一)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李信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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