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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2909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陳永峯奌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壹佰肆拾參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陳永奌於民國111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
    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29日起至民國127年07月29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.35採機動利率計算,
   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   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   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    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    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
    2月09日止累計378,513元正未給付,其中377,601元為本金
    ;912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   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
    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陳永奌於民國112年01月10日向債權人借
    款1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127年07
    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25採機動
    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    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
   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    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   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    民國114年12月09日止累計163,577元正未給付,其中160,20
    6元為本金;3,278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    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    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陳永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
    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
   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09日
    止累計85,053元正未給付,其中79,739元為消費款;5,314
    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
   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
    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  李信良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32909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7601元 陳永奌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35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0206元 陳永奌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25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9739元 陳永奌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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