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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2874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紀雅明  


            張堅信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貳拾柒
    元,及其中壹拾壹萬零玖佰伍拾陸元自民國114年12月8日起
  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
  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紀雅明於民國(以下同)96年1月24日開始相
    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並邀同債務人張堅信辦理
    附卡,領用如後附表所示之信用卡。債務人張堅信為債務人
    紀雅明之附卡持卡人,依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第三條規
    定,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
    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
    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
    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
   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
    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
    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
    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年12月7日
    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117,127元,及其中本金110,9
    56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等至民國114年12月7日止,
    帳款尚餘117,127元及其中本金110,95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
    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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