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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2794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債  務  人  陳方學即陳璽帆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零貳拾捌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陳璽帆於民國111年02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    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    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    民國112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12月25日止未受
    償之利息14642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53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
   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
   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
    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
    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
    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
    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
    陳璽帆於民國113年03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(
    帳號: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
    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案經
    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
    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
    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
    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
    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3279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1338元 陳方學即陳璽帆 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990% 002 新臺幣 130418元 陳方學即陳璽帆 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50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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