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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2319號
債  權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非訟代理人  蔡豐任  
債  務  人  覓婷寵物用品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王鈺婷  
債  務  人  王鈺婷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:
    ㈠新臺幣(下同)肆萬貳仟柒佰零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    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計算之
    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
   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
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  ㈡新臺幣(下同)捌拾壹萬壹仟肆佰伍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
    百一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
    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 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
    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  ㈢新臺幣(下同)壹拾捌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
    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
    二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
    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
    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  ㈣新臺幣(下同)柒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
    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
    二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
    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
    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 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李信良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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