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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1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2146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蕭順薰即蕭永隆之限定繼承人
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永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    (一)新臺幣(下同)41,185元,及自民國109年11月16日起
  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1.38計算之利息,暨自109年12
   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    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
    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;(二)16
    2,406元,及自109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  3.85計算之利息,暨自109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
   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
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
   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;(三)197,579元,及自民國109年10
   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3.83計算之利息,暨
    自109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    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
    期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安淑慧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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