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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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214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蕭順薰即蕭永隆之限定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永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(一)新臺幣(下同)41,185元,及自民國109年11月16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1.38計算之利息,暨自109年12
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
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;(二)16
2,406元,及自109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3.85計算之利息,暨自109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
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;(三)197,579元,及自民國109年10
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3.83計算之利息,暨
自109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
期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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