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0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157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李名枚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肆佰柒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10
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48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.03%計
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
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62,44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
償付。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
3年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1
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
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
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2,03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
未償付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3157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2442元 李名枚 自民國114年6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03% 002 新臺幣82037元 李名枚 自民國114年6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13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2442元 李名枚 暨自民國114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82037元 李名枚 暨自民國114年7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