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0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1548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張曉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伍仟捌佰貳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張曉嵐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14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05日止未受
償之利息6006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9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
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
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
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
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
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
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
張曉嵐於民國110年07月2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(帳號:
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
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
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有督促其履
行之必要。
緣相對人張曉嵐於民國112年04月20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
款(帳號: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
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
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緣相對人張曉嵐於民國109年09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
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8月起
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0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85
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465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
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
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
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
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
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
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
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
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
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
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
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
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
每份100元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3154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8380元 張曉嵐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1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710% 002 新臺幣110307元 張曉嵐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880% 003 新臺幣367143元 張曉嵐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680% 004 新臺幣208927元 張曉嵐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11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