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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0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1522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關家祥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參拾柒元,及自
    民國11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
    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
    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
    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,
  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5月
    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
   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   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    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   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   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8,53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    二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 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
    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  安淑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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