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2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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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135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殳于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參佰捌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殳于文於民國112年03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7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13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.75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
1月21日止累計51,213元正未給付,其中50,222元為本金;8
98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
利息。(二)債務人殳于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
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
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2日止累計101,171元
正未給付,其中94,539元為消費款;6,631元為循環利息;1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,(003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3135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222元 殳于文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.75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289元 殳于文 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7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88250元 殳于文 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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