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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2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1253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王佩于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陸拾捌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王佩于於民國108年12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9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12月02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02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53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    年11月20日止累計62,333元正未給付,其中57,959元為本金
    ;4,029元為利息;34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    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王佩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
    卡號:0000000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    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0日止累計132,435元正未給
    付,其中128,758元為消費款;3,677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
   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   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31253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959元 王佩于 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53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28758元 王佩于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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