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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2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1144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潘慧敏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陸仟零玖拾陸元,及
    其中肆仟捌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
  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91年5月31日開始與債權人
   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
   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
   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
    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
    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
   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
    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
    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
    5)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07年4月9日止,帳款尚餘6,096元
    ,及其中本金4,849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
    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
    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三
    、原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於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泰
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。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
    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    公司合併,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,世華聯
    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
    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
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    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
    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
    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,於此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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