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0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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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107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非訟代理人 許平
債 務 人 宏韋室內裝潢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許宜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(一)新臺幣(下同)肆拾貳萬
柒仟柒佰參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.59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(二)壹拾捌萬參仟參佰壹拾壹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6.59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
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;(三)玖拾壹萬肆仟柒佰壹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.38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(四)壹拾萬
壹仟陸佰參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.38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
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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