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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2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1021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林尚輝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林尚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    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
    至民國114年11月05日止累計135,845元正未給付,其中129,
    381元為消費款;5,264元為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    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    如附表編號:(001),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李信良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31021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664元 林尚輝 自民國114年1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9717元 林尚輝 自民國114年1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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