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2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0969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賴慶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82,488元,及其中77,4
15元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99年10月15日、112年5月30
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
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
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
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
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
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
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
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
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年11月10日止,帳款尚餘
新臺幣(以下同)82,488元,及其中本金77,415元未按期繳
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0日止,帳款尚餘82,48
8元及其中本金77,41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
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
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釋明文件:證據
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