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2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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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092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謝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參佰柒拾貳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謝孟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8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12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
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
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8日止累計70,372
元正未給付,其中66,170元為本金;3,209元為利息;9
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3092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170元 謝孟 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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